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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黄福林与吴国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林,吴国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560号原告:黄福林,农民。被告:吴国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林诉被告吴国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林于2015年1月14日以本案与(2014)兴民初字第2309号吴国生诉黄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牵连,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福林负担。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翔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