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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董玉娥与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娥,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董玉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东,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娥诉被告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娥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玉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玉娥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