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董玉娥与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娥,王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董玉娥,女,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东,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娥诉被告王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娥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玉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玉娥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