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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2014年9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附近将驾驶陕A05T**黑色轿车的被告人季某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季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后又在其驾驶的轿车后排座椅下查获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查获毒品系褐色块状物,毛重10.75克,净重10.49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笔录及毒品称量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没收毒品收据、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季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季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