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安俊梅诉被告冯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俊梅,冯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托民初字第2710号原告安俊梅,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被告冯骥,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俊梅与被告冯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之间达成协议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俊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俊梅撤回对被告冯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安俊梅负担。审判员 米云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红梅本裁定法律条款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