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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湾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诉被告王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王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湾民初字第848号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负责人:卢建东,主任。委托代理人:肖凤利,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王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诉被告王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元(已减半),由原告乐山市沙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石信用社承担(已交)。审 判 长  李 霜审 判 员  周海英人民陪审员  张怀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