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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与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如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该公司职员。被告: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年,该公司总经办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博康模具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