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8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汤文静申请宋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文静,陈洪达,宋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8975号申请执行人:汤文静被执行人:陈洪达、宋卓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南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洪达、宋卓银行存款人民币33,052.3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冯晓辉审判员  刁彦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大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