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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倪瑞根与马永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瑞根,马永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倪瑞根。被告马永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瑞根与被告马永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瑞根于2015年1月1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瑞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倪瑞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