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香春、张佚群与被告左仁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香春,张佚群,左仁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435号原告胡香春原告张佚群被告左仁进。原告胡香春、张佚群与被告左仁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现不同意交纳公告费以公告方式送达被告,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香春、张佚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