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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惠云诉曾凤华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张惠云,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被告:曾凤华,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云诉被告曾凤华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惠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惠云以该案属于土地管理法调整的范围,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