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魏素军与魏彦奎、魏子婵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军,魏彦奎,魏子婵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魏素军,沙河市联通公司职工。被告魏彦奎,沙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被告魏子婵,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素军与被告魏彦奎、魏子婵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素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