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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418号原告李云峰。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负责人段爱国,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亚军,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新亮,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巩大鹏审 判 员  李 悦人民陪审员  高传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