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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崔龙日与龙井市开山屯镇船口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日,龙井市开山屯镇船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崔龙日,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开山社区五组。被告:龙井市开山屯镇船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德男,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日诉被告龙井市开山屯镇船口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龙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龙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龙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龙日负担。审 判 长  金银实审 判 员  于季伟人民陪审员  朴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朴贤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