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福宝与临邑德百家电商场、赵吉利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宝,临邑德百家电商场,赵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宝,临邑县城区广场大街51号。被执行人临邑德百家电商场。负责人赵吉利,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吉利,临邑县城区广场大街280号2单元502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福宝于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邑德百家电商场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欣审判员  刘崇胜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