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振军与郑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军,郑丙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322号原告姜振军。被告郑丙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军与被告郑丙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军以被告郑丙国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军撤回对被告郑丙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振军负担。审判员 程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婧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