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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敏。委托代理人许允贺、陈巍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宇。委托代理人任利娟(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肖滨(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达特公司)为与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森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达特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允贺、被告雅森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利娟、肖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达特公司诉称,司达特公司系“杭派”商标的合法持有者,也是杭派系列汽车用品的生产厂商。2014年5月22日,司达特公司发现雅森公司在其经营的雅森车品网刊载“专车坐垫争雄实测、数字坐垫对决3d立体垫”一文,在该文章中有以下内容和过程:1、以杭派数字坐垫气味刺鼻、剪取杭派数字坐垫的切块放在鱼缸中52小时候金鱼死亡得出杭派产品材质不环保;2、用酱油滴在布制的杭派坐垫和皮制的其他品牌产品然后进行擦拭而得出杭派坐垫不易清洁的结论;3、用车辆对杭派坐垫和其他品牌坐垫进行碾压,从而得出杭派坐垫耐磨性差的结论。该文章还指出杭派坐垫透气性差、阻燃性差等其他缺点。现今该文章被新浪网等多家网络媒体转载。该文章刊载的测评过程没有科学依据,并且明确指明系杭派坐垫,误导了消费者,严重影响了司达特公司坐垫产品的销售,给司达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司达特公司认为雅森公司本身不具备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资质和资格,也没有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相应许可,然而雅森公司却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所谓“yasn车品质检局”的名义做了19项检测,雅森公司的行为违法。雅森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司达特公司的名誉和商业信誉,已经造成司达特公司重大损失。司达特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雅森公司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刊载的该篇文章。二、判令被告雅森公司立即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原告司达特公司道歉的书面声明。三、判令被告雅森公司赔偿原告司达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被告雅森公司辩称,首先,雅森公司不存在侵害司达特公司名誉权的事实,理由:1、雅森公司对司达特公司产品的测试评论是经过司达特公司委托且同意的,雅森公司具备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雅森公司作出该评论前,司达特公司看过评论稿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本次测试和评论所提供的信息均是无偿的,符合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测试的不利后果的产生是因为司达特公司提交的测试产品不成熟所致;3、雅森公司完全根据实际测试结果客观评论,在司达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小强热线节目中主持人也就测试结果向专家咨询,专家也认定测试能够说明坐垫使用的材料,且雅森公司在评论中是对杭派字样全文掩盖的,所以该评论不存在无中生有、故意诽谤侮辱司达特公司产品的情节,不存在侵权事实。第二,雅森公司的测试评论行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也不宜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第三,司达特公司要求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原告司达特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注册证1份,以证明司达特公司系杭派坐垫的生产商。(2)公证书1份,以证明雅森公司刊载侵权文章的事实。(3)公证书3份,以证明雅森公司刊载文章的部分传播范围。(4)浙江电视台节目视频1份,以证明司达特公司与雅森公司的交涉过程。(5)邮件内容(“杭派数字坐垫事件营销建议方案”)1份,以证明雅森公司在刊载文章后向司达特公司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6)律师函1份,以证明司达特公司没有同意这个方案,且双方没有恶意串通的事情。被告雅森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微信截图2页、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通信详单1份,以证明雅森公司在测试及评论前和司达特公司进行过沟通,是司达特公司主动来的,司达特公司想在雅森公司的平台作出对其有利的评论。(2)电子邮件打印件、邮箱截图、qq截图各1份,以证明雅森公司进行测试评论是经过司达特公司同意的,且将终稿发给司达特公司,司达特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司达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雅森公司没有异议,可以证明司达特公司系“杭派”商标注册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公证书,对真实性雅森公司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雅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涉案文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公证书,对真实性雅森公司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涉案文章被其他互联网网站转载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浙江电视台节目视频,该节目没有反映司达特公司与雅森公司交涉过程的内容,证据4不能证明司达特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5邮件内容,对真实性雅森公司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雅森公司向司达特公司发送“杭派数字坐垫事件营销建议方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律师函,可以证明司达特公司委托律师向雅森公司发律师函、雅森公司拒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雅森公司提交的证据1微信截图,内容系雅森公司工作人员与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敏之间谈话,可以证明雅森公司在刊登涉案文章前与司达特公司之间有过沟通,不能证明雅森公司主张的其他事实。证据2电子邮件打印件等,可以证明雅森公司于2014年5月17日向司达特公司发送“杭派vs爱维卡立体坐垫评测稿(5.17)”、“杭派坐垫测试事件营销关键解析”2份文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司达特公司是“杭派”商标的注册人,其公司生产汽车坐垫等产品。2014年5月20日,雅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雅森车品网(www.yasn.com)上刊登“专车坐垫争雄实测数字坐垫对决3d立体垫”一文,内容为对“杭派数字坐垫”与“爱维卡3d立体坐垫”进行比较,包括了以下内容:“刺激性气味:拆开包装时数字坐垫气味很刺鼻,爱维卡产品无明显刺激气味。”“编辑分别切取了两产品大小相仿切块放在鱼缸中,同时设置清水鱼缸对比。52小时后杭派产品鱼缸中的一条鱼死亡(由于此项检测并无严格科学依据,结果仅做参考)。但就两项观察结果来看材质环保性方面爱维卡产品相对更具优势。”“把酱油浇在两款坐垫局部,结果……结果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吸汗性好的杭派当然吸酱油也很好,爱维卡相反则轻轻一擦就可以仍然很干净了。易清洁方面爱维卡坐垫完胜。”“测试人员将两款坐垫分别放在卡宴两个车轮前,开车碾压,猛打方向盘各种拧、搓、蹂躏。历时近4分钟、碾压n遍后两款坐垫已经惨不忍睹。正面对比看起来还是爱维卡产品要好很多,除了车轮印迹外并无过多不妥;但杭派产品这次受虐痕迹就比较明显了,正面面料已经被磋磨破了。坐垫反面直接接触的是比轮胎尖锐粗糙得多的路面,爱维卡的背面硬壳和杭派背面的硅胶粒防滑底布都很惨烈。爱维卡碾压完以后的硬壳模具依然能保持立体倒是让测试人员很惊叹。总体来说在耐磨性方面还是爱维卡产品要好很多。”“本次两款坐垫经历《yasn车品质检局》19项测试,在各项测试中双方表现各有优势,而由于参与测试的两款坐垫产品材质不同,部分项目,如耐磨性、吸汗性、易清洁、升温速度的测试结果也显出了明显差异。”“作为专车专用立体坐垫,两款坐垫在版型上表现都非常不错,爱维卡的立体感更强;舒适方面各有千秋,贴合方面爱维卡确实更胜一筹。数字立体坐垫产品的严重刺激气味和透气性差两项表现确实不尽人意,爱维卡产品则在安全气囊弹出方面略有隐患。”上述文章被其他互联网网站进行了转载。文章内容表明测试由雅森公司的3名编辑在2014年4月10日进行。雅森公司将涉案文章的初稿告知了司达特公司,2014年5月初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雅森公司表达了反对意见。2014年5月15日,雅森公司向司达特公司发送了“杭派数字坐垫事件营销建议方案”和成本预估2份文件。“杭派数字坐垫事件营销建议方案”内容包括背景分析、传播策略、传播规划几部分。其中背景分析部分内容包括“针对杭派数字坐垫目前的品牌现状,需要借助坐垫评测事件利用雅森与杭派争端吸引行业及大众关注,自发深入了解杭派数字坐垫,进而打造品牌认知”等,传播规划部分内容包括“坐垫评测结果发布杭派工作人员愤怒叫板”、“雅森车品网编辑无奈隔空反击坚持媒体立场”、“杭派老板徐志敏委屈解释对产品高度自信”、“雅森老板谢宇劝和建议郑州现场联合测试”、“杭派数字坐垫车友体验活动策划”、“郑州展现场联合测试活动策划”等。上述营销建议方案成本预估为146880元加25套坐垫。2014年5月17日,雅森公司向司达特公司发送了“杭派vs爱维卡立体坐垫评测稿(5.17)”、“杭派坐垫测试事件营销关键解析”2份文件。雅森公司发送上述2次文件后均通过微信告知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要求“方便的时候看下”、“有问题随时沟通”,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回复“好的”。2014年6月4日,司达特公司委托律师通过邮政特快快递向雅森公司发律师函,主张雅森公司刊登涉案文章观点没有科学依据,在司达特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不予以纠正,雅森公司侵害了司达特公司的名誉权,等等。雅森公司拒收了该邮件。本院认为,雅森公司主张其公司对司达特公司产品的测试评论是司达特公司委托的,并无证据证明。雅森公司主张其公司对司达特公司产品的测试评论是经司达特公司同意的;本院认为,虽然雅森公司在刊登涉案文章前向司达特公司发送过“杭派vs爱维卡立体坐垫评测稿(5.17)”一文,并且雅森公司发送文件后通过微信告知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有问题随时沟通”,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复“好的”,但这不足以证明司达特公司同意刊登涉案文章。同时司达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初到雅森公司表达过反对意见、司达特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委托律师向雅森公司发律师函的行为也从反面证明了司达特公司并未同意刊登涉案文章。雅森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雅森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刊登的“专车坐垫争雄实测数字坐垫对决3d立体垫”一文,本院认为,第一,雅森公司并非质量鉴定机构,缺乏对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能力,雅森公司对2款产品进行的测试缺乏科学性;第二,雅森公司切取汽车坐垫切块放在鱼缸中、以鱼缸中的鱼是否死亡为标准对汽车坐垫产品的材质环保性进行判断,以汽车碾压的方式对汽车坐垫产品的耐磨性进行测试,该种测试方式仅以常识判断亦不科学;第三,雅森公司以“yasn车品质检局”的名义进行测试评论,会使人以为2款产品的测试是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的,足以误导消费者;第四,涉案文章称杭派数字坐垫气味很刺鼻,材质环保性、易清洁性、耐磨性、透气性不如其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对司达特公司汽车坐垫产品的质量产生怀疑,对司达特公司汽车坐垫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第五,雅森公司在司达特公司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刊登了涉案文章,并向司达特公司发送了“杭派数字坐垫事件营销建议方案”、成本预估等文件,让司达特公司通过营销手段来消除涉案文章的对司达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向司达特公司提出了实施营销方案的成本,据此可以认定雅森公司刊登涉案文章具有牟利的动机,主观上存在恶意;第六,本案审理中雅森公司并未证明其公司用以测试的确系“杭派”商标的汽车坐垫。综上,应认定雅森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其公司刊登的涉案文章缺乏科学依据,主要内容失实,降低了司达特公司产品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司达特公司的名誉权,司达特公司有权要求雅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司达特公司要求雅森公司删除其公司网站上刊载的涉案文章,对该诉讼请求雅森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司达特公司要求雅森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向其公司道歉的书面声明;本院认为,雅森公司侵害了司达特公司的名誉权,司达特公司有权要求雅森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涉案文章刊登场所的性质,本院确定雅森公司应在其公司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司达特公司道歉的文字声明。司达特公司要求雅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本院认为,虽然司达特公司未能对其公司因涉案文章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证明,但考虑雅森公司的侵权行为确会影响司达特公司汽车坐垫产品的销售、使司达特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而雅森公司向司达特公司提出的实施营销方案的成本亦可作为确定司达特公司经济损失金额的参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司达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删除在其公司网站——雅森车品网(www.yasn.com)上刊登的“专车坐垫争雄实测数字坐垫对决3d立体垫”一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雅森车品网(www.yasn.com)首页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道歉的文字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十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开始履行。三、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司达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被告北京雅森环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