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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长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白长林,孙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白长林,男。被执行人孙桂英,女。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长林、孙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人白长林、孙桂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白长林、孙桂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75295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桂英在泰来县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长林、孙桂英一次性再给付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白长林缴纳了申请执行费10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6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宝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铁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