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王玉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毛,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刚,男。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王玉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古塔街道办事处十里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马 杰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