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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金生与陈运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陈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农民。被执行人陈运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陈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运海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盐民终字第01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周艳琴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0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