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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锋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世碧、赵巧玲与邻水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碧,赵巧玲,邻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前锋行初字第189号原告张世碧,女,生于1955年9月29日,汉族。原告赵巧玲,女,生于1963年10月26日,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全科,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远鹏,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璞,男,县长。委托代理人江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书文,男,生于1955年9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碧、赵巧玲诉被告邻水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世碧、赵巧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碧、赵巧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胡全胜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