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春福与被执行人张喜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春福,张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辛春福,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二道营村。被执行人张喜成,男,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西沟门村。申请执行人辛春福与被执行人张喜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春福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喜成履行给付0.2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喜成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5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