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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演、万迪荣与万迪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演,万迪荣,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张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国杭。被告万迪荣。第三人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迪荣。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演诉被告万迪荣、第三人浙江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演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