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民二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青与赵洪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齐民二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青,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郑淑香(徐青之妻),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淼昕,克山县克山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苹,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袁福臣,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孙海波,黑龙江飞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青为与被上诉人赵洪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春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颖、代理审判员左秀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海鸥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徐青将坐落于克山县圣水华庭一号楼一层10门出租给原告,租期3年,年租金30,000.00元,自2012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0日一次交租金90,000.00元。原告承租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用于餐饮行业(十二忠手拉面馆)。2013年8月份原告发现房屋下水��道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无法正常营业,找被告就此事协商未果,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搬走另行租房营业。同月27日给被告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在15天内将下水管道维修好。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承租被告房屋,目的是为开十二忠手拉面馆,而房屋的下水管道堵塞、断裂,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营业,原告找被告就此事协商未果,原告终止租赁关系,要求被告返回剩余的租金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是从2013年11月26日搬出而同月27日书面通知的被告,租赁关系终止之日应当是2014年11月27日,退还租金亦应从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关于被告提出的因主管道堵塞、断裂导致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应该找物业部门解决,因该房屋系被告所有,应由被告去物业部门解决此事,被告有义务把此事处理妥当,故该辩论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雇佣人员��工资损失,因是原告与雇佣人员的劳务关系,原告是否雇人完全由自己决定,与被告无关,且与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业损失,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工商税务的停业申请等)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装修损失问题,因原告租赁房屋用于经营面馆系自己装修,目的是经营三年,而原告只租用了20个月,装修损失可适当支持5,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徐青于判决生效时退还给原告赵洪苹房屋租金人民币40,000.00元、房屋装修损失5,300.00元,共计45,3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洪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被告负担932.50元,原告负担617.50元徐青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被上诉人搬走后才通知的上诉人,应认定被上诉人违约,二、下水道是在被上诉人使用期间发生的堵塞和断裂,根据谁使用谁修复的原则,下水道的维修义务在被上诉人一方。三、应查明下水道堵塞和断裂的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原审法院在未经鉴定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就判定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针对徐青的上诉请求,赵洪苹答辩称:一、2013年8月下水管道就坏了,被上诉人多次找上诉人,上诉人也没有给维修。二、2013年11月27日以后,上诉人对室内进行了大的改动,但下水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被上诉人经营面馆的目的无法实现,尽管原审法院没有全部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也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承租上诉人的房屋开面馆,在承租期间房屋的下水管道堵塞、断裂,致使被上诉人无法正常营业,上诉人作为承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从本案中证人证实2013年8月份,被上诉人租赁的房屋的下水管道就坏了,被上诉人找上诉人协商未果,被上诉人在2013年11月26日搬走。虽然被上诉人是2013年11月27日书面通知的上诉人,但从原审卷中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实下水管道是在2014年春季维修好的,故被上诉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并要求上诉人返回剩余租金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因主管道堵塞、断裂导致的损失,被上诉人应该找物业部门解决,因该房屋系上诉人所有,故应由上诉人去物业部门协商解决此事。��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2.50元,由上诉人徐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春雷审 判 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左秀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