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一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文登市华泰塑料包装厂与禹仁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华泰塑料包装厂,禹仁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一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华泰塑料包装厂。住所地:文登市。被执行人禹仁基(WOOINKI),韩国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二外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禹仁基(WOOINKI)持有威海山海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出租或作其他任何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王洪义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