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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21号原告:王XX。法定代理人:黄X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王XX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XX负担,余款3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王XX。代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