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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徐思忠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徐思忠,聂美香,刘志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765号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远凯,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赛,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夏太根,系公司经理。被告徐思忠。被告聂美香。被告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徐思忠、聂美香、刘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郑州安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徐思忠、聂美香、刘志平银行存款357189.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绿城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亚旅汽运有限公司、徐思忠、聂美香、刘志平名下银行存款三十五万七千一百八十九元六角四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