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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莫宗荣与莫仕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宗荣,莫仕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莫宗荣。委托代理人满艳红,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海玲,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莫仕培。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莫宗荣诉被告莫仕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宗荣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宗荣承担。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风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