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牟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市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牟某某,女,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北区。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牟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