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桂刚与潘诚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桂刚,潘诚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陆桂刚。被执行人潘诚豪。申请执行人陆桂刚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潘诚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其履行款232808.6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执行费342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上述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潘诚豪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效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陆桂刚与被执行人潘诚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