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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熙宏。委托代理人李高荣,广东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业飞。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2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26460元。二、诉讼费由被执行人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承担831元。由于被执行人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恒业智能安防(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27291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