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被告吴某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李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中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大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