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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5号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洪顺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法定代表人:王彦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资金5472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皮尔卡乐福益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被告蠡县中圣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2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边春晖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