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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娜与王绿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王绿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刘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绿叶,具体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娜诉被告王绿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娜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