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碾民初字第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娜与王绿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王绿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碾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刘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绿叶,具体出生年月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娜诉被告王绿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娜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