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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商初字第2686号原告: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壮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长丰。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六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