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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谢明光滥用职权、贪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发文稿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4号被执行人谢明光,灵山县居民,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谢明光滥用职权、贪污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钦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2月24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谢明光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明光于2015年1月14日自动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的义务,并交纳本案执行费5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对被执行人谢明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叶自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