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一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德保汔车总站等与黄金夫、李玉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一初字第439号原告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定代表人谢某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德保汔车总站。住所地:德保县。负责人周某龄,该汔车站总站长。被告黄金夫,农民。被告李玉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德保汔车总站与被告黄金夫、李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德保汔车总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6元,依法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驰程汔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德保汔车总站负担。审判员黄珠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黄贵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