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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桂平与强占凤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平,强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0号申请人李桂平,女,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半壁山镇半壁山村。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强占凤,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三道河乡大东沟村。身份证号:×××,电话:137XX****XX。申请人李桂平与被申请人强占凤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三道河乡大东沟村养殖场内成品猪88头及1600只公鸡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在三道河乡大东沟村养殖场内成品猪88头、公鸡1600只。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士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