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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建荣与任其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其亭,张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其亭,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荣,女,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马钢力生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奚俊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其亭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其亭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其亭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其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元,由上诉人��其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