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76-1号原告:临朐三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被告:张忠。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