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小云与李昊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云,李昊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82号申请人陈小云,男,生于1976年12月3日。被执行人李昊晨,男,生于1995年2月10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昊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款4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