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赵建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赵建昌。委托代理人:高伟,大城县司法局职工。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大城县新华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于德才,该支行行长。原告赵建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为1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