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民初字第0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4503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9日,初中文化,粮农,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0日,小学文化,粮农,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伟,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高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