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元谋猿人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盟昌采石场申请执行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猿人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盟昌采石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元谋猿人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盟昌采石场。住址:元谋县元马镇老凹塘营盘山北头。负责人杨俊伟,系厂长。被执行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址:元谋县元马镇能禹新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元谋猿人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盟昌采石场申请执行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15150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元谋永禾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元执字第2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