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晋入清与周启贵、周文强、朱梅桂、芜湖远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入清,周启贵,周文强,朱梅桂,芜湖远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44号申请人晋入清,男,汉族,1949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启贵,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文强,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梅桂,女,汉族,1969年8月2日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远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文强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