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周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周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晓龙,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周义,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周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写错被告名字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龙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对被告周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