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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周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周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晓龙,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周义,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周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写错被告名字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龙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对被告周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滕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