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仲庆与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庆,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陈仲庆。被执行人高海平。关于陈仲庆与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泰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海平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高海平身份相对应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陈仲庆与被执行人高海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海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泰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