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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秦飚、陈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秦飚,陈伟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3号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朝阳,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吴庆祖,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被告秦飚。被告陈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秦飚、陈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庭外协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飚、陈伟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