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国红与苏彦林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红,苏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田国红,男,196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彦林,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4)门民初字第1558号田国红与苏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彦林银行存款183元(含案款133元、执行费5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彦林相当价值的财产。代理审判员 朱丹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