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东执民字第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与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贝贝塑化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贝贝塑化有限公司,吴伟铭,王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6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代表人:袁卫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吴伟铭,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姚市贝贝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刘琼。被执行人:吴伟铭。被执行人:王贝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2号(1-9)-(1-12)(2-5)-(2-10)(3-4)-(3-6)商业用房地产、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3号(1-13)-(1-16)(2-11)-(2-16)(3-7)-(3-9)商业用房地产、被执行人吴伟铭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4号(1-17)-(1-20)(2-17)-(2-22)(3-10)-(3-12)商业用房地产、被执行人王贝贝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新海景花园24号04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2号(1-9)-(1-12)(2-5)-(2-10)(3-4)-(3-6)、3号(1-13)-(1-16)(2-11)-(2-16)(3-7)-(3-9)商业用房地产(含装修);二、拍卖被执行人吴伟铭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4号(1-17)-(1-20)(2-17)-(2-22)(3-10)-(3-12)商业用房地产;三、拍卖被执行人王贝贝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新海景花园24号04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