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朱明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朱明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2017号。法定代表人许诗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坤,系东台市东台镇聚乐烟酒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吴永荣,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壁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明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壁宝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壁宝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壁宝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6.5元,由壁宝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馨 微信公众号“”